媒体报道

明明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为什么还会被处罚?

2021-07-19 13:53:53 admin 172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日常检查,该企业主要生产地毯类产品,主要工艺流程为发料库→簇绒车间→初检→上胶车间→成品。现场检查时,车间内机器轰鸣,工人们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生产。


企业管理人员向执法人员出示一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簇绒车间内存在噪声和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上胶车间内存在化学类有害因素;同时出示一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报告上9名体检人员均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苯的工人;未能出示簇绒车间内接触粉尘和噪声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经调查了解


该企业在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没有携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同时在主观上认为接触化学因素苯的危害更大,而粉尘和噪声对人的影响有限。因而忽视了对簇绒车间接触粉尘和噪声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执法人员出具监督意见书要求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企业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四条规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都应该按照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来源: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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